《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取消借读费要有长效机制
《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取消借读费要有长效机制《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取消借读费要有长效机制
12月24日,教育部网站公布《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取消了《小学管理规程》中“可向非本地户籍学生收取借读费”的规定。据了解,各地已经纷纷出台取消借读费的政策,北京从去年1月1日起,取消了中小学生借读费,之前的小学借读费为每生每学期200元。
其实,早在两年前,取消借读费就已是国家统一的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发出的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涉及教育部门的有10项,包括义务教育借读费、学位证书工本费、高等学历文凭工本费、外语和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工本费以及高校保送生综合能力考试考务费等。但此次教育部在《小学管理规程》中删除收取借读费的条款,依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按说,教育部删除收取借读费规定,不过是对有关教育法规中,已“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修改(教育部网站语),而之所以引起如此关注,在于过去两年来,取消借读费,雷声一直很大,可老百姓却难获得真正的实惠。
其一,借读费取消后,进城务工人员子女遭遇“上学难”。在2009年国家要求各地取消借读费之后,一些进城务工人员发现,孩子在城市公办学校上学,变得比以前更为困难。以前,到一些公办学校去申请入学,学校提出缴纳借读费,只要家长能接受,就可办成孩子的入学事宜,现在,去申请入学,学校两手一摊,告诉家长学位已满,无法接纳。家长们对此很疑惑,可却无从核实学校是真是假。北京市教育部门曾针对一些学校把进城务工人员求学申请拒之门外的情况,推出“首接负责制”,要求对主动到学校咨询和申请就读的学生及其家长要积极予以接收;学校接收有困难的,要登记好学生的基本情况,由区县教委予以协调解决,不得拒收或置之不理。可这“首接负责制”,只负责“接待”,并不负责解决“入学事宜”。
其二,借读费“变身”捐资助学费,比借读费还猛。在借读费、择校费等不合理的乱收费被叫停后,捐资助学费高调出台。“被自愿”捐资助学成为继借读费、择校费之后,教育系统流行的新乱收费。以北京为例,央视就曾曝光北京海淀区学校通知家长把捐资助学费交到教育部门,教育部门再和学校分成。在这起事件中,收取捐资助学费,不再是学校的个体行为,而变为在教育部门统一安排下的集体行动。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方还试图将如此收取捐资助学费入法。今年9月,重庆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重庆市义务教育条例(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条例对有偿家教、择校费、尖子班等热点教育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针对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捐资助学费,条例明确,学校应当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等向社会公布,学生根据实际标准进行缴纳。这实质是将捐资助学费合法化。换言之,当国家政策、教育法规宣布借读费、择校费寿终正寝之后,地方法规以捐资助学名义借尸还魂。
治理借读费为何如此之难?首先,我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不健全。根据国务院制订的解决流动儿童义务教育办法,是以“流入地为主,公办为主”,这也就意味着,流入地政府必须为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求学承担主要的教育投入责任。当能收一定借读费时,流入地政府、学校可以以借读费支付相应开支;而当借读费、择校费取消之后,流入地政府、学校收一个学生,就要贴补全部义务教育学杂费,在短时期中,流入地政府或可接受,而从长远看,却没有积极性。长此以往,结局无非是要么把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以各种理由拒之门外,要么教育部门和学校联手收捐资助学费。
其三,在学校管理中,学生(家长)没有维权渠道。从政策、法规角度分析,家长可以依法拒绝借读费、择校费,也可不“被自愿”捐资助学,但鲜有家长能够这样做,因为在强势的学校与教育部门面前,家长的力量是很单薄的。他们无权参与学校管理、决策,也无权影响学校校长的任命,也不能通过人大机构,对教育部门官员进行问责。近年来的违规收取捐资助学费事件,都是家长们在求助媒体之后,才曝光引起注意的,而就是引起注意之后,相关人员也并未被问责。
因此,治理借读费(以及各种“变种”的借读费)顽疾,在出台政策、修订法规同时,更需建立长效机制。一方面,应该改革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建立教育经费随学籍走的新机制,如此,流入地政府可以获得借读学生相应的教育经费,流出地政府也不再一味任由学生流出,而不关注本地教育质量。目前,我国正在建设学籍信息管理平台,这为建立教育经费随学籍走的机制提供了技术支撑。另一方面,应该依据国家《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建立现代学校制度构想,推进中小学民主管理,建立社区教育委员会和家长委员会,参加学校管理、决策,如此,学校侵犯学生权益的各类规定将难以出台,而家长也有权真正维护属于自己的权利,监督政府部门依法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