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毕业生必须知道的9件事
关于劳动合同,毕业生必须知道的9件事刚刚毕业的大学生们即将踏入社会,接踵而来的是真正进入社会,寻求就业或自行创业,对于寻求就业的大学毕业生们,一定要重视劳动合同的签订及各方面细节,关于劳动合同的这六件事一定要注意了。
1、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额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2、以下这些劳动合同要注意,不能签
(1)口头合同
这类合同双方只有口头意向承诺,没有正式的书面合同文件,没有签字认可。
(2)简单合同
签订了合同,但是合同内容过于简单,基本要素残缺,没有必要的细节约束。
(3)“暗箱”合同
这类合同的内容往往明显偏向用人单位一方,多数是用人单位事先根据自身利益拟定的,只强调用人单位的权利和务工者义务,对务工者利益涉及很少。
(4)抵押合同
少数用人单位要求务工者把自己的一些证件、财产抵押之后才能上班。当用人单位随意辞退务工者时,就以种种理由不退不还抵押财物。
(5)双面合同
一些用人单位为了应付劳动保障部门检查,准备了两份合同,一份是合法、规范的假合同,仅由用人单位保管,应付检查。另一份不规范、不合法的真合同则双方持有,实际执行。
(6)“卖身”合同
用人单位合同中要求劳动者必须遵守所谓的“厂规厂纪”,并利用这些条款要求劳动者加班加点,使强迫劳动成为合法。
(7)“生死”合同
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责任,在合同中要求劳动者“出现伤病自理,如有意外企业概不负责”等。这类用人单位多出现在建筑、化工、采矿等高危行业。
3、这些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4、这些情况,可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5、试用起期有时限,工资标准有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使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关于试用期工资,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6、不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如果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者想要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可以采用下面几个证据:
(1)工资发放记录,如盖章的工资条、工资卡的银行记录;
(2)考勤卡、工作证等;
(3)社保缴纳记录,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一个强有力的证据;
(4)工作记录、出差的相应证据等。
7、录用通知与劳动合同不一致,怎么办
录用通知是用人单位希望和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的要约。劳动合同不同于录用通知,应视为用人单位和员工就同一问题所作的新约定,其法律效力高于录用通知。
如果录用通知中的内容与劳动合同不一致或者不在合同中体现,要看录用通知在劳动合同签订后是否有效,用人单位并未明确约定录用通知的有效期的,该部分内容在劳动合同签订之后仍然有效。如果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录用通知失效,或者以劳动合同为准等,未在劳动合同中体现的内容就不再具备法律效力。
8、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铁饭碗”
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并不就是终身合同,在遇到法定事由的情况下,也可以提前解除。如用人单位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无法与员工继续履行合同、劳动者严重失职、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等。同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也可以约定固定期限内双方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当条件成立时,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9、订立劳动合同同时薪水约定不明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其中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绩的劳动者,应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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