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在重庆招飞
2016年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在重庆招飞重庆市各招生机构和中学:
根据民航发展需要,经国家教育部、中国民用航空局(简称民航局)同意,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南航)在重庆拟招收飞行技术专业学生65名(最终人数以各高校计划数为准),送培学校为中国民航大学 (简称民航大)和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 (简称飞行学院),其中民航大35名(理科生30名,文科生5名),飞行学院30名(理科生25名,文科生5名),学制本科4年。生源性质属南航定向委培学生(公费),毕业后优先分配到南航控股的重庆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为了便于各中学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招飞事项函告如下:
一、招生条件
(一)参加2016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的男性高中毕业生(文理兼收),未婚,外语语种限英语。
(二)年龄十六至二十周岁 (按招生当年的公历八月三十一日计算,即1996年8月31日以后出生)。
(三)身高168厘米以上;每只眼裸眼视力不低于0.3(环形C字表);体重符合民航招收空勤学生体重指数标准;无精神病家族史,癫痫病史;无HBsAg阳性等体检要求。
(四)飞行技术专业要求考生必须符合民航飞行学生的身体、文化和背景调查条件。
二、招生安排
凡报考我公司飞行学员需参加南航招飞面试,合格后参加体检,对体检合格的考生再进行背景调查。招飞工作严格按照民航局颁发的现行招飞工作细则、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鉴定标准和民用航空背景调查规定执行,具体工作由南航控股子公司——重庆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招飞办组织实施。
(一)报名
2015年10月23日前,符合报考条件的学生在所属学校报名,并以校为单位,填写《报考中国南方航空公司飞行学员学生名册》,将汇总名单交各区县招生考试机构,并通过邮件将名册抄送到南航重庆公司招飞办。(fann@csair.com)
(二)面试和体检
1.面试工作由南航重庆公司招飞办负责实施,请各中学组织学生按时报到,统一参加面试、初检。同时接受现场报名,现场报名的同学也需准备报名表。
2、体检包括招收飞行学生初检、复检和录入飞行专业教育院校后的复查。面试、初检合格的学生,统一参加上站体检。
3.面试和初检将在部分区、县设点,具体安排将在统计报名人数后通过电话和邮件的方式及时通知到各相关招生考试机构和学校。
4.体检时学生须持本人身份证和近期彩色证件照片(2张)。面试、初检不收费,上站体检费用由南航负责,辅助检查费由学生本人承担。
(三)对体检合格的学生进行背景调查
三、高考和录取
(一)飞行技术专业属本科提前批录取。体检、背景调查合格的学生,在填报高考志愿时,必须在本科提前批第一志愿栏填报(具体要求见市教育考试院要求),不影响报考其他院校。
(二)录取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阳光工程”的政策精神,严格按照民航局划定的录取分数线,根据重庆市招飞计划,从符合招飞条件的考生中,按高考总分和英语单科分数,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
(三)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有关规定进行身体复查,不符合条件或徇私舞弊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取得学籍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学习、身体、技术等原因停飞的,可转入院校相关专业继续完成大学学业,学生毕业后,南航不负责分配。
联系人:范妮
联系电话:023-67150765 13251368230
传真电话: 023-67150767
2016级南航重庆招飞QQ群:318322679
请关注微信公众号:南航招飞
邮箱: fann@csair.com
邮编、地址:401120 重庆江北国际机场重庆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招飞办207室
南航招飞网址:http://job.csair.com
此函
附件一:
报考飞行学院身体条件自荐标准
飞行是一门复杂的科学性很强的工作,对人体有着特殊的要求,只有具备良好的心理和身体素质,才能保证圆满完成学业并长期胜任飞行工作。招收飞行学员在学习成绩优良的基础上,身体条件总的要求是:心理品质优秀、发育良好,体格健壮,爱好文体活动,性格开朗,思维敏捷,处事果断灵活。我们热烈欢迎广大的航空事业爱好者前来报名。
为确保招收飞行学员工作圆满完成,避免给国家和个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现将报考飞行学员的身体基本条件公布如下(参照《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规范(MHT7013-2006)》),以使大家对飞行学员的身体条件有所了解。便于同学们斟酌自己的身体情况是否适合报名。
报考飞行学员的身体基本条件:
1. 身高不应低于168厘米。
2. 体质指数(BMI)不应>24或<18.5。注:BMI=体重(kg)/身高(m2)。
3. 任何一眼裸眼远视力(C字表)不低于0.3或矫正视力不低于1.0。
4. 不应有精神障碍、癫痫及其病史和家族史。
5. 不应有恶性肿瘤,以及可能恶变或可能影响功能的良性肿瘤。
6. 不应有传染性疾病,不应为艾滋病病毒(HIV)携带者。
7. 不应有病毒性肝炎、肝功能异常、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阳性。
8. 不应有影响功能的骨骼、关节、肌肉或肌腱疾病,以及畸形、损伤、手术后遗症及功能障碍骨与关节疾病或畸形。
9. 不应有心血管系统疾病,血压收缩压不应持续低于90 mmHg或高于等于140 mmHg;舒张压不应持续低于60 mmHg或高于等于90 mmHg。
10. 不应有消化系统疾病、功能障碍或手术后遗症。
11. 不应有泌尿系统疾病及其病史,不应有泌尿系统结石。
12. 不应有呼吸系统慢性疾病及功能障碍,如:肺结核。
13. 不应有血液系统疾病及其病史。
14. 不应有免疫、内分泌系统及新陈代谢疾病及其病史。
15. 不应有传染性、难以治愈或影响功能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疾病。
16. 不应有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或畸形,不应有嗅觉和听力丧失。
17. 不应有色盲、色弱、夜盲、斜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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