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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2011年上半年考试录用人民警察报考指南

重庆市2011年上半年考试录用人民警察报考指南
发布时间:2011/3/19 11:41:56 | 人感兴趣 | 评分:3
N lang=EN-US>36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的2011年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还应提供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留学回国人员还应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经复审不符合报考条件或自动放弃出现的缺额,经市公务员局核准,可在报考同一单位同一职位笔试成绩合格人选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26.问:哪些职位需要体能测试?标准如何?
  答:本次体能测试的对象为报考监狱人民警察、区县公安人民警察和森林公安人民警察。报考市公安局直属基层单位及分局的,不开展体能测试。
  体能测试执行《2011年上半年重庆市考试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试标准》,男性为10×4往返跑、1000米跑、立定跳远、引体向上;女性为10×4往返跑、800米跑、立定跳远、仰卧起坐。体能测试有2项及以上达到规定标准的为合格。体能测试结束的当天公布体能测试结果。
  在2011530日前,若国家对体能测试项目及标准等有关规定作出调整的,则按新的项目及标准执行。
  27.问:什么时间进行面试?
  答:面试时间为201163日至5日。具体时间安排请报考人员留意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重庆市2011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信息5月底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关于体检和考察
  28.问:如何确定体检和考察的人选?
  答:按照总成绩(总成绩=公共科目笔试成绩÷2×60%+面试成绩×40%)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体检人选,体检合格者列为考察人选。
  29.问:体检由谁负责组织实施?
  答:体检由各招录的区县人力社保局和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负责组织实施。
  30.问:体检依据什么标准进行?
  答:体检按照国家规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以下简称《特殊标准》)和《关于转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525号)文件的要求执行。
  凡在体检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报考人员,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
  31.问:在什么机构进行体检?
  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在市公务员局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体检。各区县在其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体检机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
  32.问:报考公安人民警察、森林公安人民警察、监狱人民警察职位的体检有什么要求?
  答:2010126,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下发了《特殊标准》,明确报考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以及外交、海关、海事、检验检疫、安监等部门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录用公务员,应按照《特殊标准》的规定检查有关体检项目。《特殊标准》未作规定的职位或项目,其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仍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特殊标准》取消了对报考人员身高、体重的限制,且明确《特殊标准》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森林公安人民警察的体检参照公安人民警察的体检标准执行。
  33.问:考察工作如何进行?
  答:按照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57号)及《关于做好我市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公局发〔20112号)规定,考察工作由区县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负责组织,各招录机关负责本单位人民警察录用考察工作的实施。
  七、关于招考工作纪律
  34.问:报考人员违纪违规的,怎么处理?
  答:报考人员应当遵守招考工作的有关要求,服从公务员主管部门、公务员考试机构和招录机关的安排。
  对违反规定的,执行《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按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取消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取消录用资格等处理,并记入本人诚信档案。报考人员被录用为公务员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其录用资格,5年内(报考的次年起计算)不得参加公务员考试。违纪情节严重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公务员考试机构向报考人员所在单位(学校)通报,追究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5.问:这次招考对违纪违规的招录机关和工作人员如何处理?
  答:这次招考中,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考风考纪建设,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对违反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给考录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招录机关,要给予通报批评;影响特别恶劣的,给予停考1年的处理。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工作人员资格、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