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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管理工作的基本受理 程序

申报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管理工作的基本受理 程序
发布时间:2010/12/3 22:02:33 | 人感兴趣 | 评分:3

申报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管理工作的基本受理 程序 
 

 


    根据《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9号)及《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规定,注册管理方式,分为首次注册、变更注册、继续注册。结合国务院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要求,为提高注册登记管理工作效率,我们作为该项工作的具体办理机构,建议下一步注册、登记操作程序如下:
    1.颁发相关文件(有关申报、变更、继续注册等通知文件)方式:鉴于部规划司的发文只对各省厅,而不直接对省级注册登记主管部门——各省的注册中心,因此我们建议继续延用全国城市规划制度管理委员会的名义直接发文到各地具体的注册登记主管部门。
    2.注册、登记工作原则上采取批次进行,同时,也随时接收即时申报的受理方式,并按行政许可要求在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内完成注册、登记、发证工作。
    3.按照目前已建立的电子信息管理系统,申请人向聘用单位申请填写注册或登记申请表,并同时提交相关电子文件及要求的其他注册材料;
    聘用单位同意并在申请表上签字盖章后,连同有关注册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注册管理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注册管理部门对申请注册、登记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相关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由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规划办公室接收材料;
    4.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规划办公室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注册管理部门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将我们的审核意见及所有审核过的材料汇总后一并报规划司。
    5.经规划司审批后,我们对规划司批准注册登记的人员进行编号;对未获批准的人员,我们将审核意见及其上报材料退回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注册管理部门。
    6.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证书由我中心按照部批准的样式统一制作,由建设部负责套印部章,每张证书均编有序号,在建设部备案,统一存放在注册中心规划办公室,经规划司批准后,由注册中心规划办公室按照规划司批准的注册、登记人员进行打印后颁发,并将证书发放情况报规划司存档。
    7.将注册、登记合格人员信息上网公布。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编辑:hr2s评论】【收藏】【关闭窗口】【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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