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交通大学2024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重庆交通大学2024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重庆交通大学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概况。
重庆交通大学创办于1951年,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现由交通运输部与重庆市共建、重庆市人民政府主办、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学校标识码4150010618。学校现有南岸、科学城两个教学校区,南岸校区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学府大道66号,科学城校区位于重庆市双福新区福星大道1号。
学校是一所交通特色鲜明、以工为主、“学士-硕士-博士”培养体系完整的多科性大学。学校拥有4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18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13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60个本科招生专业;工程学学科进入ESI全球学科排名前1%,有21个国家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38个市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学校拥有3个国家级科研平台,1个国家级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48个省部级创新平台和3个院士工作站。学校坐落于历史文化名城重庆,校园占地近2900亩。现有普通本科在校生2.3万余名,在校博硕士研究生7300余名。学校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先后入选首批“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和首批“全国创新创业典型经验高校”。
第三条 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议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招生就业处具体组织、实施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招生政策,本着教育公平的原则,统筹考虑招生省份的生源数量、生源质量、人才需求、毕业生就业等情况,结合自身办学条件,合理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批后,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网站等形式,及时向考生和社会公布。
第六条 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学校将本科招生计划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调节生源地线上生源不平衡问题。
第七条 我校2024年普通本科招生专业共计60个,其中31个普通本科专业按12个大类进行招生。与英国诺森比亚大学合作举办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本科教育项目普通本科招生专业1个。大类招生情况具体如下: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专业(类)及招生计划、录取批次以各省级招办或教育考试院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九条 外国语言文学类、数学类、应用统计学、材料类、应用化学、飞行器动力工程、飞行器制造工程、飞行器设计与工程、测绘工程、地理空间信息工程等专业(类)2024级新生大学四年均在科学城校区就读;建筑类2024级新生大学五年均在南岸校区就读;其他专业大一、大二在科学城校区就读,后续学年在南岸校区就读。学校有权根据学校建设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三章 录取原则
第十条 学校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第十一条 学校执行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加、降分政策。
第十二条 外国语言文学类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外语语种,但新生入学后,外语教学以英语为主。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部分课程采取全英文教学,建议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三条 在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的选考科目须符合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或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我校专业选考要求。
第十四条 各专业录取不限男女比例;由于工作性质特殊,建议女生谨慎填报航海技术、轮机工程、船舶电子电气工程专业。
第十五条 各专业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参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标准执行。设计学类专业不招收色盲、色弱及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的考生。航海技术、轮机工程、船舶电子电气工程专业在招生录取时不作视力要求;如要上船从事船员职业,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船员健康检查要求》(GB30035-2021)要求。
第十六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
(一)考生投档规则原则上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或教育考试院相关规定执行。对实行“顺序志愿”填报的录取批次,若院校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则录取院校非第一志愿的上线考生,直至招生计划完成。
(二)考生进档后,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情况下,除有特殊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我校按投档成绩优先的原则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三)投档成绩相同时,按照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或教育考试院的同分比较规则进行排序;如果未明确同分比较规则,依次比较数学外语总成绩、数学成绩、语文成绩、外语成绩。
(四)除平行志愿直接投档到专业(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当考生投档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则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自行调剂至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尚未录取满额且符合录取要求的专业,直至录取满额。
(五)内蒙古自治区考生的专业录取按照专业志愿清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一)我校对艺术类考生的专业考试成绩采用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联考成绩。
(二)考生投档规则原则上按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或教育考试院相关规定执行。
对于综合分(投档成绩)有多种计算方式可供选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我校选择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各占50%的计算方式,综合分具体计算办法以相应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为准。
(三)考生进档后,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且文化、专业考试成绩达到同批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除有特殊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我校按照考生的投档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四)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比较专业联考成绩、语文外语总成绩、外语成绩、语文成绩、数学成绩。
第十八条 对于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业和普通本科专业不分别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我校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十九条 录取到招生专业大类的考生,进校后按学校专业大类分流方案进行专业分流。
第四章 入学及复查复测
第二十条 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新生未经同意逾期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相关要求,学校将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注册学籍;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学校在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艺术类新生还须参加专业复测。复查、复测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相应处理,直至取消学籍。学校将及时公开新生复查期间的有关举报、调查及处理情况。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标准收费。我校普通本科学生实行学分制收费,即:学年学费按专业学费(各专业标准不同)和学分学费(80元/学分)两部分计收,应交学费=专业学费+学分学费(所修学分×80元)。
第二十三条 学费收缴采用学年初预收,学年终结算,多退少补的方式,即在第一学年开学时按学年制的学费标准预收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在学年结束时,学校计算出每生的专业学费和实际修读的学分学费总额,然后根据多退少补原则进行结算。应收学费总额如大于预收学费额的,差额部分在下一学年预收学费时一并收取;总额未达到预收学费额的,差额在下一学年预收学费时予以抵扣,毕业时一并结算。
第二十四条 普通本科专业第一学年学费预收:4605元/人·年-6760元/人·年(各专业不同),新专业学费预收标准待定;艺术类本科专业第一学年学费预收:11500元/人·年。学年结束时,根据所修学分按多退少补原则进行结算。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中外合作办学)按学年收费,第一年学费预收:23000元/人·年。
科学城校区住宿费标准:1000 元/人·年-1200元/人·年。
南岸校区住宿费标准:800元/人·年-1200元/人·年。
以上收费如有变动,以重庆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标准为准。
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六章 奖助学金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
第二十五条 我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学校明德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等三十余项专项奖学金,符合条件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生均可申请。
第二十六条 我校已建立了完善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贷助、勤补免”六位一体的资助体系。入学时,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如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可先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按时报到。入校后,学校对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其中,解决学费、住宿费问题,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以国家励志奖学金等为辅;解决生活费问题,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勤工助学等为辅。此外,多家企业、社会团体和校友个人在我校设立了几十项专项奖助学金,共同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七章 招生联络及查询
第二十七条 学校招生信息可通过以下五种途径咨询:
1.重庆交通大学招生就业信息网(https://zsjy.cqjtu.edu.cn);
2.报考咨询电话:023-62652497、62652498,录取期间开通咨询电话:023-62652497、62652498、62652361;
3.电子邮件:zsk@cqjtu.edu.cn;
4.官方微信:重庆交通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 录取结果将及时在学校招生就业信息网上公布,供考生查询。
第二十九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接受上级和学校纪检监察机构、考生及其家长、社会的监督。学校纪检监察室监督电话:023-62652747。
第三十条 我校从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录取事宜,请直接与我校招生就业处联系,否则出现任何后果,学校概不负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授权招生就业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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