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外语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成人脱产本(专)科、夜大学学生
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人才,实现我院成人高等教育规范化管理,确保成人脱产本(专)科、夜大学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成人脱产本(专)科、夜大学的办学质量,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注册
第一条 凡经全国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录取的成人脱产本(专)科、夜大学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在规定的日期内到校办理报到、缴费、注册手续,取得成人脱产本(专)科或夜大学正式学籍,方能发给学生证;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持有关证明向继续教育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无故逾期一个月不办理报到、缴费、注册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招生条件者,视其具体情况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学籍。凡属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查出,一律取消学籍,并由学校建议有关单位予以处理。
第三条 凡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由继续教育学院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籍档案由学校保存备查。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各年级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日期内,带上学生证,到学生科办理缴费、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缴费、注册者,必须事先请假,否则以旷课论处。逾期未办理缴费、注册者,要增收滞纳金。虽按时到校上课,但未完清缴费、注册手续者,不得参加期末考试。
第五条 凡取得我校成人脱产本(专)科、夜大学学籍的学生,在学习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各类高等学校,不得具有双重学籍。
二、考核和成绩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应遵照党的教育方针,从德、智、体诸方面严格要求自己,必须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认真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教学活动,准时上课、上机和参加辅导,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参加各门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记分册,归入本人档案。
第七条 学习成绩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一律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成绩可采用百分制记分,也可采用五级记分制(即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记分。
第八条 期末考试和平时成绩(含半期考试或半期测验)所占比例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考试课程总评成绩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参照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占30—50%,期末成绩占50—70%;口语课平时成绩占50%。少数情况特殊、经批准的免修不免考的学生,以期末考试成绩为课程总评成绩,不得计加平时成绩。
平时成绩应包括半期考试或半期测验、出勤率、课堂表现、作业完成情况等等因素。
办理免修不免考时,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凭相关证明材料,经班主任审核签署初步意见,交继续教育学院审查同意。原则上,学习期间只能办理两次免修不免考,每次只能办理一学期。
第九条 严格考试制度。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课程,每学期必须进行期末考试。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安排统一的半期考试,任课教师可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形式多样的半期测试或测验,作为平时成绩的重要组成部分。考试工作(除规定的统考课程外)由继续教育学院组织实施,并派人巡考、检查。各考试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教研室负责人组织安排,并报教学副院长审批。试题由命题教师根据教学大纲要求,结合成人教育特点,参照全日制同层次、同专业、同课程的水平认真拟定。每门课程期末考试要同时拟定水平相同的A、B两套试题。试题交继续教育学院教学办安排制卷。
第十条 学生学习期间成绩不及格的课程,均可参加补考;补考一般安排在下一个学期开学后的适当时间进行。补考的要求与正式考试相同。补考成绩记在补考栏内。毕业证书、毕业鉴定表上只记及格不及格。补考不及格者,可随班继续学习,毕业前再给一次重考机会。
第十一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因病、因公出国、出差等)不能参加课程考试者,必须事先凭所在单位证明或医院证明,提出缓考书面申请。提出缓考申请的学生须经班主任签署初步意见,继续教育学院教学办审核,教学副院长批准,方可缓考。缓考成绩按正常考试成绩记载。缓考不及格者,不再补考,可在毕业前再补考一次。凡无故不参加正常的期末考试或请假未获批准者,作缺考处理,以零分记,并且不准参加本学期正常补考。凡无故不参加正常补考或请假未获批准者,不准参加毕业前夕的重考。
第十二条 学生缺课(包括旷课和请假)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全学期教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或缺作业、上机二分之一以上者,不准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其成绩以零分记。各班班主任期末考试前将名单报继续教育学院教学办备案。凡取消考试资格者,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并且视其以后表现,决定是否给予其毕业前夕重考的机会。
第十二条 严格考试纪律,学生须严格遵守《四川外语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成人脱产本(专)科、夜大学考试规则》,凡考试违纪者,酌情扣分;凡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以零分记,不予正常补考。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并通知任职单位。凡因考试作弊,该门课程成绩被作零分处理的学生,如检查深刻,并确有悔改表现,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查同意,可在毕业前夕参加重考。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开除学籍:
1.代替他人考试或请他人代为考试;
2.两次作弊。
第十三条 学生如已经获得与现行教学计划一致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普通高等学校同层次同专业相同课程的单科结业证书,或本校二专业学生,可以申请免修免考同层次相同课程。若取得其他同类成人高校单科成绩者,由本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可以免学,但必须参加期末考试,期末考试成绩作为该科成绩,载入学籍档案。(免修课程不得超过该专业所开课程的1/3)。
凡申请免修免考的学生须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同意,方可免考。免修免考申请应在课程考试前向教学管理部门提出。
三、升级、留级、休学、复学、退学和转学
第十四条 学员因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须要较长时间休息治疗,或者因公需要全学期二分之一以上时间不能上学者,须经本人书面申请,向继续教育学院教学办公室提出,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经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批准,方可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年为限,休学期间保留学籍;超过1年按重新报名(交费)入学对待。
第十五条 学生复学,应于开学前持休学证明,向继续教育学院教学办提出复学申请,经任职单位同意,学院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审查批准方能复学。因病休学者,申请复学时还需自己已恢复健康的医院诊断证明。
休学期满,若不能按期复学者,必须到继续教育学院教学办办理继续休学手续(两次为限),否则视为自动退学并注销学籍。
第十六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度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全部合格,准予升级。
第十七条 学生每学期考试不及格课程可在下一学期参加补考,补考成绩记入补考拦。经过补考,每学年累计有五门课程(凡跨学期开设的课程,每学期应按一门课程计算)不及格或补考缺考者,应予留级,留级应重新交费。留级后,已取得合格成绩的课程可以免修免考。无级可留时,经本人申请,继续教育学院同意,可随班跟读,补修不及格课程。补修合格后仍可毕业。
第十八条 学生补考后仍有1—4门课程不及格者,可跟班就读,毕业前夕参加重考。
两年制1—3学期、三年制1—5学期、四年制1—7学期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可在毕业前夕(秋季入学:5月左右;春季入学:11月左右)参加一次重考。重考各科合格,毕业学期课程考核或毕业考核成绩合格,且论文合格,准予毕业。
毕业学期(两年制第4学期、三年制第6学期、四年制第8学期)课程考核或毕业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可申请在下一学期(秋季入学:毕业当年9或10月;春季入学:毕业当年3月左右)回校参加一次补考。(此款仅限应届毕业生)
凡毕业学期课程考核(或毕业考核)成绩经补考仍不合格者或毕业前夕重考(秋季入学:5月左右;春季入学:11月左右)仍不合格而未能取得毕业资格者,可在四年内申请回学院再次参加重考(秋季入学:5月左右;春季入学:11月左右)。
凡毕业论文不合格而未能取得毕业资格者,也可在四年内申请回学院重写(与下一届学生同时进行)。
重考各科成绩合格,论文重写合格,准予毕业。
凡缓考、补考、重考以及论文重写的学生,都应按有关规定交纳考试费或指导费。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无故逾期一个月不完清报到、缴费、注册手续者;
2、一学期旷课超过50学时者;
3、补考后,累计有5门以上课程不及格(或缺考)者;
4、两学期无故不参加期末考试者;
5、休学期满,不按时办理复学手续者;
学生一经退学,就不再保留学籍,所缴学费一律不退。
第二十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一般不得转学、转专业。
个别学生因工作调动,确需转学者,只能在同层次同专业内进行。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待转出、转入学校商妥后办理。
个别学生若因工作性质变动,所学专业不对口,经本人申请,任职单位同意,学校批准,可转入同科类对口专业一年级学习。
高年级学生不得转学和转专业。
四、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遵纪守法,德、智、体全面发展,品德优良、学习成绩优秀,工作学习两不误,表现突出者,应予表彰和奖励。奖励办法见《四川外语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关于评选成人脱产本(专)科“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优秀毕业生干部”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违反国家政策法令者,严重违反学校校规校纪者,品德败坏、作风恶劣者,视其情节与表现给予纪律处分。校纪处分为:批评教育、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第二十三条 对成人脱产本(专)科、夜大学生的奖励或处分由继续教育学院办理。奖励或处分决定存入学生档案。
五、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各科成绩合格,毕业鉴定合格、毕业论文(设计)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文凭,国家承认其学历。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结业:
1、修业期满,经过补考或重考仍有1—4门课程不及格者;
2、毕业学期(两年制第4学期、三年制第6学期、四年制第8学期)课程考核(或毕业考核)成绩不合格者;
3、毕业论文(含毕业设计、毕业作业)不合格或未交者;
4、未经毕业鉴定或毕业鉴定不合格者;
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在四年内可申请补学、补考、补作、补写。经考试合格后可换发毕业文凭。毕业时间随之后延。
第二十六条 学生如中途退学(开除学籍,勒令退学者除外),已学完教学计划规定三分之一以上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者为肄业。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学完全部课程,成绩及格,但因刑事犯罪服刑者,不准毕业。不准毕业的学生只发给学习证明。
六、其他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如与国家教委、省、市教委颁发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教委、省、市教委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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