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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 规定,股东名册是股东主张权利的依据,但是实务中存在很多不以自己名义人股,不具备登记等形式要件的实际出资人,即隐名股东。《公司法》 并没有对隐名股东进行特别规定,而从《 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来看,不具备股东资格形式要件的隐名股东显然是无法对抗第三人的。法律给了隐名股东一个选择,风险和利益间钓博弈。而对于隐名股东而言,他关心的是当显名股东无法满足他的利益时,他可否参与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呢?这在实践中需要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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